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当接受内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熟悉本公司(部门)生产经营及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障内审部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内审部以下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部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批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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