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
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长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