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统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或禁入措施尚未解除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
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应及时披露;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监管机构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八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条 在以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字表决意见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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