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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