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需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向总经理提交详细报告。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意见,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同意后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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