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非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后5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离董事职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