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内控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内控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内控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控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内控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内控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控部也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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