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它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
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该等文件应明确需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但正式投资协议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签署并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中心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财务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相关情况做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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