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定期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定期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净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定期报告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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