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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成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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