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公司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联系与管理。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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