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成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决定公司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
(八)审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十)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审议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上述事项中,第(八)至(十一)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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