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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成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成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向本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招聘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提名或者任免、聘任或者解聘的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本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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