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5-045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7 号)同意注册,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46,082,94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3.02 元/股,实际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5.9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4,505,062.1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494,933.83 元。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025 年 8 月 18 日,鉴于开展业务需要、进一步优化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流程,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事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杭州万事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开展业务需要、进一步优化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流程,经各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特对各方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原《四方监管协议》”)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原《四方监管协议》第一条项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0801012203187139,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万事利人工智能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出售支票,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转账功能,不得支取现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资金的划转只能在乙方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现变更为: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110801012203187139,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万事利人工智能工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原《四方监管协议》项下第六条:
“六、甲方二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加盖与提供给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纸质原件应至少于划款前 1-2 个交易日送达,若因划款指令发出方未预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二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等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划款指令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账号、划款方式、币种、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用途、预留印鉴、被授权人签字(详见附件二或预留印鉴卡)、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划款指令书格式见附件一。
对于来自划款指令发出方的划款指令书,乙方应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形式相符、指令内容与交易证明材料是否形式一致(下称“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乙方不对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划款指令发出方。如果乙方认为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划款指令发出方的指令。甲方二在向乙方发送划款凭证时,应确保上述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对超出上述账户余额或上述账户状态不正常的资金使用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现变更为:
“六、甲方二支取和使用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向乙方提供支取和使用资金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并由甲方二通过网银提交转账申请。对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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