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正 文...... 5
一、 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发行和认购的基本情况...... 6
三、 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四、 结论性意见...... 7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 1300
传真:(86-10)8519 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购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丝弦投资”或“认购人”)的委托,就其参与杭州万事利
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之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丝弦投资参与认购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相关事项,本
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
购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免于发出要
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认购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和
本次认购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和本次认购涉
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及认购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及
认购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及认购人提供给本所的
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丝弦投资本次认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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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