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正 文......5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7
三、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3
四、 结论性意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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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85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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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
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
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
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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