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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14:14 股吧网页版
本立科技: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者“《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3. 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以及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的情形。

5.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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