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或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 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机构,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公司投融资部是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所有投资活动由投融资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配合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办理与本分支机构有关的投资项目。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审批权限:
1、董事会具有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下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权限;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除上述投资权限之外,董事会具有单次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收购资产(含股权)权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进行的资产(含股权)收购总额,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为限。
4、超过以上权限的投资项目和对跨行业项目的投资,在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须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八条 公司经营计划应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融资部门组织编制并由财务部负责汇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需于编制年度经营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包括:投资方向、投资重点、项目名称、性质、投资方式、规模、效益估算、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随公司及各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计划下达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和调整,根据公司年
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立项制度。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司投融资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预选,并作出“项目预选建议书”。项目预选建议书应当在收集必要的资料基础上,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与项目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
(二)合作伙伴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式、规模、周期以及预期效益;
(四)风险与对策。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有投资项目建议权,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年度投资计划,向公司投融资部门提交“项目预选建议书”。
第十四条 公司投融资部门及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预选建议书”进行评估,并由投融资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经投融资部门负责人审批立项后,投融资部门可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项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
(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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