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
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人选。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
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籵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
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
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
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则按
照以下情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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