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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48:14 股吧网页版
匠心家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相关法人、组织、机构或自然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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