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投融资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投融资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投融资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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