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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