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目的、审计要求等综合评估确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和执行审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视审计目的、审计项目具体情况而定)的监管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
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要求的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或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公司的信息安全;
(八)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
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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