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以及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虛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吋,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变更事项;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各部门(包含分子公司)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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