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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15:48:05 股吧网页版
张小泉: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43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对富春控股集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实质合并重整情况

(一)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简述

2025 年 6 月 10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
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5 年 6 月 12 日,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以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
集团等 69 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5 年 6 月 2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管理
人、被申请人、部分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法院裁定时间及主要内容

2025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5)
浙 0111 破 52 号)、《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如不服本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富泉投资 100%股权,富泉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4,043,7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9.09%)。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富春控股集团、富泉投资、张小泉集团等 69 家公司已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能否重整成功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关于富春控股集团重整事宜的进展告知函》;

2、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111 破 52
号)、《公告》((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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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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