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并向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核实后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张小泉集团重整案管理人,并发布了张小泉集团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根据张小泉集团 2025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告知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整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张小泉集团的
申请,立案审查张小泉集团申请重整案,同时拟针对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申请将张小泉集团等 68 家公司纳入富春控股集团重整一案召开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2025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张小泉集团的
重整申请,张小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本次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张小泉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决定书》((2025)浙 0111 破 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张小泉集团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发布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5)浙 0111 破 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张小泉集团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 17 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通过
现场和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100%股权,富泉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4,043,709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29.09%)。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张小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是否纳入富春控股重整一案并适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均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张小泉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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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