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 签订许可协议;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截至日距离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基准日距离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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