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由第五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由第一至四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限制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或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或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管理
第九条 对于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和关联交易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条 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按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据此安排资金支付。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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