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除本制度第七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至(八)项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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