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新设公司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股权、兼并等对外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二) 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 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 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 公司独立设立新公司;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公司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同类投资,应当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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