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及个人应主动配合审计,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内部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应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主动提出,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 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
议;
(三)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
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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