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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8:46:11 股吧网页版
雷电微力: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技术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技术项目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董事会下设技术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技术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技术研发和重大新产品研发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担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科技发展和新产品研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的技术投资和研发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资料至少10 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阅读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技术小组组长可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技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成员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低于”、“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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