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
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具有
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个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以上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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