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协调公司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安排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 由董事长提名;
2.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3. 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诚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2. 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4.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5. 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6.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7.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8.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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