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9:23:24 股吧网页版
金鹰重工: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意见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6 人。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控制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资格:

1.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2.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3.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及税法知识;

4.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5.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9.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0.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总经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批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3.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4.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5.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6.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7. 不得公款私存;

8.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经理应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而造成后果的,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履行职责

(1)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2)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及控股企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等工作,进行日常经营中各类资产和资金运作;

(4)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筹资方案、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主持公司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