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1.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3. 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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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6.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8.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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