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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23:24 股吧网页版
金鹰重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意见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战略规划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公告文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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