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湖北省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3145000。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33.34万股,于2021年8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emac Engineering Machiner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新明路1号,邮政编码:441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33.3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
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设计安全先进,制造精益求精,服务至诚致信,是我们永无止境的追求”的质量方针,服务铁路,面向社会,致力于推进铁路工程机械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铁路机车车辆制造;铁路机车车辆设计;铁路机车车辆维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铁路机车车辆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润滑油销售;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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