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内设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和风险控制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或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抽调专业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业务要求
业务能力强,熟悉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及公司章程,了解公司业务运营模式,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学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操守要求
(一)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性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建议);
(二)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公开的信息,要有保密意识;
(三)廉洁自律,不能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三章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管和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执行基于公司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专项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审计、项目审计和其他专题审计等;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办理其他需要实施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和风险控制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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