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战略规划部协调安排办理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 由董事长提名;
2.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3. 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诚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2. 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4.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5. 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6.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7.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8.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经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不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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