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财务部在初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可联合公司其他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人员进行联合审议;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 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做成相关决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1.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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