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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百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除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应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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