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条件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
息还应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
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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