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19:32:05 股吧网页版
金百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
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辞职报
告。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