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根据本制度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平披露:公司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
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六条 保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各有关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也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如无法做到保密的,应及时按照内幕信息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公司的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信息前,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及时预警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超出投资界预期的信息,可能对公司不利的信息要在媒体公开报道前进行及时的披露和预警,以维护公司的长期信誉和坚定投资界的信心。
第九条 及时修正义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确认的正确信息对已披露信息中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十条 及时更新义务:公司应及时对实际发展情况与已公开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持续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完全披露。
第十二条 豁免/暂缓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或确实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一致性: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可理解性: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五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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