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募集资金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履
行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须向公司资金管理部提交委托理财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资金管理部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其委托理财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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