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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24:08 股吧网页版
中集车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
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联络人。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可行的时间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及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 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按照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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