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的全体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及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细则及董事会要求履行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细则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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