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资股登记、信息披露、股权转让、股利分配等事项,保护外资股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参照公司原H股上市地有关规定、交易习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释义
“外资股”:指公司已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退市的原H股。
“外资股股东”:指依法持有外资股的股东,包括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
“登记股东”:指以外资股股东本人名义登记在《股东名册》的外资股股东,该等股东应持有纸质实物股票。
“非登记股东”:指任何不持有纸质实物股票的外资股股东,即未以其本人名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外资股股东。
“《股东名册》”:指公司或通过中介机构建立的《外资股股东名册》。
“实物股票”:指由公司或公司委托过户处向登记股东就其持有的外资股发行的权利凭证。
“过户处”:与公司签署协议为公司提供股票登记服务的专业机构。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最后日期”:指股东交回股份过户文件的最后时限,以符
合获发权益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于股东会投票及获发股利的资格。
“受托管理机构”:指公司委托的外资股股东身份审核机构。
“名义代理人”: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直接代理人”:指代非登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银行、券商或者其他机构等代理机构。
“股利托管银行”:指公司委托发放现金股利的原H股上市地银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外资股管理工作。公司三会事务办公室是外资股日常管理工作机构。
第二章 外资股登记管理
第四条 公司负责外资股的登记管理。公司可参照外资股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交易习惯等,委托过户处进行外资股登记管理。
公司建立、不时更新和完善《股东名册》,登记外资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持股及其股权变动信息。
第五条 登记股东可能基于外资股原上市地交易习惯而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但并不最终拥有其名下股份的实际权益。
非登记股东一般以名义代理人名义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通过直接代理人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为保障股东权利,公司鼓励且非登记股东可依据相关管理规范要求向其名义代理人、直接代理人或者公司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核实其外资股股东身份,并通过名义代理人、直接代理人或受托管理机构向过户处申请办理变更为登记股东的手续(“股份过户”)。在过户处完成股份过户手续后,之前的非登记股东本人实名记载于《股东名册》,成为登记股东,并由过户处向其提供纸质实物股票。
第七条 非登记股东应当按照过户处的要求,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
范和交易习惯向过户处提交将非登记股东变更为登记股东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登记股东转让其外资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和交易习惯,在过户处办理外资股股份转让手续。过户处在办理完外资股股份转让手续后,定期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交更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非登记股东依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申请变更为登记股东以及登记股东依据本章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外资股,应按照有关受托管理机构、过户处或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章 信息披露、通知或公告、投票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应披露的各类信息,公司外资股股东可通过国内法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及公司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并可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与公司保持沟通。
公司将各类应披露信息文本备置于公司,公司所有股东(含外资股股东)均可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均按《公司章程》之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登记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参加公司股东会并行使投票权。
非登记股东在变更为登记股东前,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召开时公司相关要求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行使投票权。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上市地相关管理规范、交易习惯认为有理由拒绝接受非登记股东投票权委托的,非登记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亦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及会议现场等任何形式行使投票权。公司鼓励非登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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