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会
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应至少有 1 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对审计
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秘书(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作为委员会的
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其他监督、
审查职权,主要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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